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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学实至名归,还有一段路要走

作者:编辑 ⁄ 时间:2019-01-21 ⁄ 浏览:人次

孟祥杰

我国督学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教育良性发展的重要一环。但在现实中,有的督学因为虑及种种因素,工作中存在着“蜻蜓点水”式、不敢触及实质问题、调研的人数和次数少的现象,而且有的督学有名无实,不但浪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而且也失去了为教育发展“督”与“导”的必要作用。

督导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与个别督学的责任心不强或专业知识不足有关系,但更与督导工作缺乏有现实意义的促进机制有关,或者虽已有了制度却因现实因素的干扰与掣肘,有关机制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亟需相关部门为督学搭建起有序开展工作的平台,同时各级督学也要增强责任心与专业能力,从而让“督学”真正名副其实,为教育发展起到应有的督促和助推作用。因此,当前形势下,相关的机制建设显得尤为必要,今后需要在这几方面加以突出和保障。

一是保障督学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从数年前施行的《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对有关“督学”方面的规定日趋完善,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督学履行的职责是重大和严肃的:督学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但如何保证督促事项的尽快落实却是问题的关键。《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了督学可采用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采取怎样的措施来保障督学工作的独立性,自然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鉴于督导对直接关系国家未来发展的教育上的督查等功能,不妨建议国家可以对督导实行像审计等工作一样的垂直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督导工作受到地方各方面因素的干扰;退一步讲,假如还达不到施行的条件,至少也需要进一步提升督导机构在各级政府中的地位,做到其权威性与工作的重要性相称。

二是保障督学工作业绩的有效性与激励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督学的各种不称职行为做出了规定,这确保了督学工作的质量,但从更好地发挥督学对教育教学督促改进的独特性和效益上来说,还需进行正面意义的规范和引导,譬如在提交督导报告的基本数量和质量上,有必要在充分考虑督学工作承受量的基础上,出台一个最基本的规定。这方面,不妨借鉴一下对人大代表提交报告的做法,确定一个基础工作标准,定期对督学的业绩进行审查考核,同时附之以必要的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三是保障督学行使职责时的专业性。如今我们在督学管理上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方面已有了不小的进步,这无疑是令人欣喜的,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反思是否已经建立了有效提升督学人员专业化水准的长效机制。鉴于督学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要求,一则,在选拔各级督学时,有必要对有关人员的职业态度、知识构成、工作能力和经历进行严格考量;二则,要建立督学队伍定期培训机制,补足与督导有关的知识,诸如法律法规等内容。因此,督导机构和政府部门应顺应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为督导人员提供一个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平台。

让各级督学具备必要的责任意识、专业情怀和工作能力,是督导工作能顺利进行的前提,而建立必要的保障和促进机制,又是督学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因此,面对新的不断变化的教育发展形势,督导机构和政府部门要及时建立各项督学保障和促进机制,从而让“督学”实至名归,真正起到为各地教育准确“把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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