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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利用的道德隐忧及应对建议

作者:编辑 ⁄ 时间:2021-12-29 ⁄ 浏览:人次

作者:袁文娟(广州软件学院思政部讲师 广州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

所谓大数据是指无法用传统手段进行分析、处理的数据的集合,其具有产生速度快、体量巨大、价值密度低、结构多样等特点。大数据一直被比喻为“未来的新石油”,它在产业发展、城市治理、为民服务方面发挥的价值日渐得到凸显,比如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进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预警。正是因为认识到大数据的巨大潜在价值及经济效益,2020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将数据上升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2021年以来,各省市也都陆续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出台了数字化发展方案,比如1月份的《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3月份的《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5月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

然而任何一项技术都具有利弊两个方面,比如转基因技术、生物克隆技术,大数据技术亦如此。大数据的价值实现需要经历采集、加工、存储、清洗、挖掘、利用服务等一系列环节,需要汇聚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产生的人、事、物、业等方面数据,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隐忧,比如数据霸权问题、隐私泄露问题、不公平问题等,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电信诈骗等一系列由大数据滥用导致的乱象。

大数据技术本身不具备意识形态,但是“对大数据利用时不向善、只注重商业利益”、“利用大数据的组织、个人道德缺位”是导致大数据出现道德隐忧的根源所在,当然“社会监督机制匮乏”也是成因之一。要实现大数据价值最大化同时减少大数据技术对伦理道德的挑战,可以从科技、法规、文化教育等几个方面入手来探讨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科技克制:加强数据溯源,提升数据安全。

“用科技手段监管科学技术”是减少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冲击的有效手段。大数据被滥用、违法使用的其中一个技术原因是违规者在使用生产者的数据时无法被追踪,因此推动“数据溯源、使用留痕”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记录不可篡改”等特性使数据溯源工作变得可行且简单。可以建立去中心的区块链数据使用平台,将原生数据产生、流通、使用全过程上链,确保数据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全程可追溯,出现数据违规使用情况时就能够快速定位责任主体,方便追责。

数据被滥用的另一个技术原因是数据可以被某种科技手段随意窃取,因此增强数据安全防护也是一个重要举措。数据安全涉及的内容涵盖“数据自身安全、数据防护安全”这两个层面。数据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通常是采用数据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防护;数据防护安全方面,包括规范数据管理权限、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扫描漏洞升级补丁等等。

二、立法监督:明晰数据主权,规范数据使用。

在数据已经被中央定义为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数据就自然而然地具有商品属性,既是就应该有明确的主权所有者。数据主权所有者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授权使用者利用他的数据。但是现实情况是数据生产者不具有其生产的数据商品的所有权,科技组织可随意以资本实力、技术实力、群体强势来霸凌的个体,随意调用、强制收集其出行等消费数据、人脸等属性数据,并基于收集的数据来肆无忌惮地生产商业产品,获取经济收益。比如,2021年的315晚会就曝光了人脸信息被商家获取后肆意滥用的行为,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大量采集客户的人脸数据,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进而判断消费者是来了解产品,还是前来“比价”。要彻底取缔强势者对个体的数据霸凌行为,需要进行数据立法,明晰数据主权,确保数据在其所有者可知且授权的前提下被使用,使数据所有者能够有效控制自己的数据。

在数据立法方面,国内进行很多有益的尝试。为了保护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使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人格权益”、“处理个人数据时要依法告知个人数据处理的种类、范围、目的、方式等,并依法征得同意”。“滴滴出行”因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而被通知在应用商店下架。国家网信办依据相关法律来推动规范数据收集、使用的行为,不能让大数据成为数据强权者掌握、控制数据弱势者行为的工具。

三、文化促进:推广数据道德,缩短数字鸿沟。

组织、个人如果在遵循基本道德规范情况下,以正确的价值观去利用大数据技术,那么大数据的偏见性分析、泄露隐私等问题就不会出现。可以尝试构建普世的数据道德原则,比如大数据利用的公正与共享原则、无害原则、互惠原则、兼容原则、知情同意原则,通过道德来约束数据从采集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也可建立大数据道德委员会等类似组织来推广数据道德、推动数据道德教育。进一步扩充德育教育资源,将大数据相关内容融入社会德育教育范畴,开发数据道德相关的伦理课程及培训材料,丰富数据道德传播的数字化手段,大力宣传数据道德,增强全民的数据道德意识。

此外,还需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能力人群之间的数字资源掌控差异,设置更多的无障碍数字设施,推广数字教育,提升公民的数字技能、数字素养,缩短数字资源强势者与弱势者之间的数字鸿沟,实现数据资源价值普惠分享;另外一方面,可以大力推动经过数据主权者同意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努力创造数据使用的公平、公正环境氛围。数字资源收集能力强的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共享渠道将数据开放共享给数字资源收集能力弱的组织,方便其基于开放数据创造产品和服务,缩短弱势组织与强势组织之间的鸿沟。同时避免选择性开放数据来制造不平等的数据使用权的现象,尽量避免让大数据成为影响知识积累、制造财富差距、扩大社会地位差别、制造社会不公平的又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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